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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时间: 2018-04-04 16:49     来源: 求是网   责编: 廖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修订,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在宪法中得以确立;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发主席令,监察法正式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迈出关键一步。要彰显这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着力实现反腐败斗争法治化战略举措的效能,切实提升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效性水平,应该从以下方面“发力”:

第一,切实发挥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优势。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直指原有反腐败职能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力量分散、监督制约不力、体制机制不畅等问题,着力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有效回应了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现实需求,必将助力全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一体推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当前,各级监察委员会正在按照既定部署进行力量整合与重组。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机构改革的时效性,确保按照既定时间表圆满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机构的深度融合、职责的合理划分与人员的科学配置,紧密结合工作需要与人员实际达成改革目标。同时,在监察体制改革中,尤其要注重防范、化解各级监察委员会可能延伸出的部门利益。这就需要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架构内,着力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使监察委员会权力依法依规运行。

第二,要将制度建设贯穿监察体制改革的始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也是国家监察制度生成与变迁的过程,制度建设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发挥着基础与保障作用。此次宪法修改,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保障;监察法则明确规定了监察权行使的方式方法、运作程序、时限要求,确立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等有关机关的分工协作模式,构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架构,为监察权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运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党内法规是规范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制度规范,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规运行的重要保障。基于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内在同一性,党内法规也会通过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和行为在事实上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制度支持。同时,要达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预设目标,还应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体系。为此,要积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制度体系,有效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贯通合力,为继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强化对公权力及其行使者的监督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

第三,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任何一项改革举措能否落到实处,任何一项重大部署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均与“人”这个核心要素密不可分。首先,要抓好监察干部尤其是监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将德才兼备的干部放到重要领导岗位上,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其次,要强化监察队伍建设,注重对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要确保监察干部自觉按照党和国家统一部署,履行岗位职责,依法依规行使权力,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常抓不懈,时刻不放松对监察干部进行从政道德、法治、纪律以及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着力增强其“八个本领”,使其真正成为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表率。最后,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人民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使民主监督与监察体制改革协同发挥作用。要创造条件,为人民监督监察权力提供制度支持、技术支撑与相关保障。唯有让人民便于监督、敢于监督,人民才会有效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履行自己的监督责任。因此,要抓好“人”这个核心要素,对监察干部施以全方位的监督,是切实避免“灯下黑”的有效举措。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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